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413號
TNDV,105,司促,20413,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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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登和
債 務 人 陳秋月
債 務 人 陳月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玖仟肆佰零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
│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
│本金(新臺幣)│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
│       │.956%)加一成計息,超逾六個月│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
│       │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除改按本會基準放│
│       │放款利率(2.84%)加1.5%計息外 │款利率(2.84%)加1.5%計息外,並按 │
│       │,並按前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前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
├───────┼──────────────┼────────────────┤
│       │六個月以內者:       │六個月以內者:         │
│1,389,405   │自民國105年6月21日起至105年1│自民國105年7月22日起至106年1月22│
│       │2月21日止按年息3.2516%計算。│日止按年息3.2516%計算。     │
│       ├──────────────┼────────────────┤
│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 │自民國10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日止按年息4.34%計算。    │年息0.868%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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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