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09號
債 權 人 周訓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家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經查,依本件債務人所簽立之和解書 所載,其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12月31日,是本件債務 尚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之請求於法無據,依前開說明,本件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