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0號
TNDV,104,重訴,70,20161019,4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再勝發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冠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再勝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