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0號
TNDV,104,重訴,70,2016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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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被   告 再勝發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冠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暨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再勝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再勝發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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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再勝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