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16號
TNDV,104,重訴,216,2016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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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沈一鳴
訴訟代理人 甘 霽
      蔡浩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雁婷張楊珠間因104年度重字第2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08,129元(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張雁婷敗訴部分106,884
元+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張楊珠敗訴部分1,225元=108,1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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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