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沈一鳴
訴訟代理人 甘 霽
蔡浩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雁婷、張楊珠間因104年度重字第2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08,129元(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張雁婷敗訴部分106,884
元+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張楊珠敗訴部分1,225元=108,1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