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9號
TNDV,104,重家訴,9,2016103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欽輝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0,175,9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2,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