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賴泰誠
上列與被上訴人陳澄寬、陳澄亮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52,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