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44號
TNDM,105,附民,144,2016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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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附民原告  傅笙瑀
附民被告  沈偉芳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請及陳述,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另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蓋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民事訴訟乃係附麗於刑事訴訟,自以有 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如刑事訴訟並未起訴或已經終結,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第一審刑事訴訟起 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 之。
二、查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未據起訴即具狀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顯有未合,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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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