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020號
TNDM,105,聲,2020,2016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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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寳進
上列被告因定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曾寶進」均更正為「曾寳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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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