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寶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4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105年度聲沒字第4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伍壹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 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三、經查:
㈠、被告呂寶慶前因施用毒品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執行完畢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資查考。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包,均係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員警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6時 27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號查獲被告持 有乙情,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又扣 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512公克等情,復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張附卷可考(警 卷第13至1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2066號卷第1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 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甲基安 非他命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 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 等包裝袋自均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