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5年度,18號
TNDM,105,單禁沒,18,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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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4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參柒公克、零點零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凌志銘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 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海洛因2包(檢驗後淨重0 .037公克、0.062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 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應適用裁判時刑法之規定,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不再適用。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 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2包(檢驗後淨重0.037公克、0.062公克 )係第一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3月30日高市凱 醫驗字401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 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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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