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5年度,19號
TNDM,105,交重附民,19,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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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黃雅惠
      黃建勳
      黃雅鈴
被   告 葉正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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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