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決定書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即
受害人之配偶 己○○○
聲 請 人
即受害人之子 丁○○
聲 請 人
即受害人之孫 癸○○
右聲請人因受害人黃心匏涉嫌叛亂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
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黃心匏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及無罪判決確定後未經依法釋放,共受羈押陸佰伍拾陸日,准予賠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肆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受害人黃心匏前因涉嫌叛亂案件,先自民國三十九 年三月一日起,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執行羈押,至三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判決無 罪後,仍繼續遭受羈押,至四十年一月二十五日(原聲請至四十年一月十九日嗣 於本院調查時更正為至四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交保開釋為止,共計受羈押三百三 十日。嗣又自民國四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執行羈押,至 四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判決無罪後,仍繼續遭受羈押,至四十二年一月九日交保開 釋為止,共計受羈押六百二十五日等情,爰請求賠償按每日新臺幣(下同)五千 元計算,共計三百一十二萬五千元等語。
二、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判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於無 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得聲請所屬 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同法第六條第二項並規定,前項請求權,自 本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 例第六條係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五日生效。末按,羈押及 徒刑或拘役執行之賠償,依其羈押或執行之日數,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 一日支付之,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之父黃心匏前因叛亂案件,先自三十九年三月一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三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判決無罪後,至四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交 保開釋,計受羈押三百三十日等情有經本院依職權向軍管局司令部督察長室調閱 黃心匏叛亂案全卷詳閱查核屬實,並有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三十九年三月一日 逮捕被害人黃心匏之簽呈暨報告表、被害人黃心匏於羈押期間所書之陳情書、及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宣判筆錄、判決書、開釋保證書影本各一份附卷足參 ,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嗣受害人黃心匏又於四十一年二月 十九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四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判決無罪確 定,至四十二年一月十日始經釋放,聲請人之父黃心匏係自四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起至四十二年一月九日止,遭受羈押三百二十六日(其中四十一年為閏年,又聲 請人以被害人黃心匏之除戶戶籍謄本上記載民國四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因故被捕入
獄,因認受害人受違法羈押之日始於四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而聲請冤獄賠償,其真 意應是就受害人實際受羈押日聲請賠償,是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八九)志 厚字第一四四二號資料所載,受害人黃心匏應係自四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遭違法 羈押,是本院爰依該函記載認定受害人之實際受羈押日),有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八日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八九)志厚字第一四四二號書函及台灣省保安司令 部(四一)安潔字第三0五六號判決附卷可資佐證,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之事實 亦可認為真實。是受害人黃心匏於前揭兩部分共計受羈押六百五十六日。四、次按,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七條定有明文。查 受害人黃心匏業於四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死亡,聲請人己○○○為其配偶,聲請 人丁○○、黃玉香、戊○○、乙○○為其子女,另子女羅黃鳳妹及黃欽盛分別業 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死亡應由其等之子女辛○○、 壬○○、庚○○、羅炫香、丙○○、甲○○代位繼承,此有戶藉謄本附卷可佐。 聲請人以受害人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及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聲請冤 獄賠償,核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定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且聲請之提出復 未逾戒嚴時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公布之日即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起五年之聲 請期間內,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其聲請有理由。爰審酌受害人受羈押當時之身分 、地位、職業及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以每日賠償四千元為適當, 其受羈押日數計六百五十六日,共應准予賠償二百六十二萬四千元。聲請人聲請 以五千元折算一日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提出覆議。 書記官 李坤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附錄:
本件繼承系統表
┌─辛○○
│
├─壬○○
┌──黃鳳妹(歿)│
│ ├─庚○○
│ │
被繼承人黃心匏 │ └─羅炫香
│
配偶黃湯新妹(歿)├──丁○○
│
配偶己○○○(存)├──黃玉香
│
├──戊○○
│
├──乙○○ ┌─丙○○
│ │
└──黃欽盛(歿)┤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