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萍
陳叡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
第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林玉萍、陳叡賢告訴被告陳叡賢、林玉萍過失 傷害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 人林玉萍、陳叡賢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於民國 105年10月19日、同月18日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2紙在卷(詳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40號卷第31頁、第 29頁)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