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17號
TNDM,104,交重附民,17,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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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正田 
      陳蔡金鳳
      張瑀彤 
      張庭愉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振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被   告 翁啟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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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