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20號
原 告 柯超元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涉訟輔助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