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李蘭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6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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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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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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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60331-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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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60332-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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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60333-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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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7955-0 │1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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