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徐雲英
代 理 人 張書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00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09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086-ND-0113510-7│普通股│1 │1000│
│ │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086-ND-0113511-9│普通股│1 │1000│
│ │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