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307號
TPDV,105,除,1307,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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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陳壁源
代 理 人 陳獻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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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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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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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1049398-9 │1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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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0-NX-1082718-4 │1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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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1-NX-1102869-4 │1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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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2-NX-1122468-0 │1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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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3-NX-1141633-0 │1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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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4-NX-1161623-3 │1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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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