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45號
TPDV,105,除,1245,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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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平
訴訟代理人 李雯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9 日上午11時13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聲請人應陳報所遺失之支票是聲請人受領前或受領後遺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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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