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04號
TPDV,105,除,1204,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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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友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堅
代 理 人 陳詩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師傅菓子工房高憲鴻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四月三十日,付款人為木柵區農會,面額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票據號碼FA0一二五二一八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高師傅菓子工房高憲鴻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四月三十日,付款人為木柵區農會,面額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票據號碼FA0一二五二一八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六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六九四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五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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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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