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零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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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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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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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明德│台北富邦商業│105年4月30日│25,600元 │WH0372064 │
│ │ │銀行萬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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