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103號
TPDV,105,除,1103,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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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代 理 人 蕭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8月15日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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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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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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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帛鴻機械工程有│第一商業銀│105年5月│400,000元 │HA0602076 │
│ │限公司 李明鴻│行新生分行│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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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