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9號
TPDV,105,重訴,9,2016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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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高扶宇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吳國源律師
被   告 高碧琪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高碧瑋
被   告 高泉欽
      高碧瑜
      高碧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被告應同意將被告高碧名下如附表二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同意將被告高碧琪名下如附表二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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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