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契約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02號
TPDV,105,重訴,1202,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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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吳岱豪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 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 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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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