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48號
TPDV,105,重訴,1048,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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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榮
被   告 黃博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被告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博達部分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以下兩個庭期即民國105 年10月25日中 午12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 法庭,及105 年10月31日上午 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黃博達應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 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 絕陳述。本次所定庭期依訴訟進行程度,將辯論終結,如有 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提出,有礙事件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 第196 條第1 項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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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