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MARCUS DE PASQUALE(中文姓名:鄧智磊)
被 上訴人 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勞訴
字第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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