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承買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56號
TPDV,105,訴,756,2016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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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欽鎮
      林肇元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月英(即林木火之繼承人)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先承買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89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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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