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81號
TPDV,105,訴,4381,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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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81號
原   告 公業保儀公
法定代理人 林于超
      林克俊
      林清和
      林萬居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秝謝運通、李育儒、韓敬富、莊雅惠、林
珊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一、原告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登記備查之規約或章程、
  會員或信徒名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欄)。
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同小段688地號、
  同小段686地號、同小段684地號、同小段664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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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