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86號
原 告 黃源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起造人名義事件,
原告訴請被告將新竹縣政府工務處(104 )府建字第00097 號建
造執照所示新建之「地上4 層地下0 層4 幢18棟18戶」之起造人
名義變更為原告,核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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