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068號
TPDV,105,訴,4068,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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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68號
原   告 丁啟書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在起訴狀上記載「被告譚亘捷」,但經本院
  職權查詢結果,我國並無任何名為「譚亘捷」之人存在,有
  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佐,原告起訴狀亦未記
  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從確認起訴對象存否、人別及送
  達處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正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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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