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68號
原 告 丁啟書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在起訴狀上記載「被告譚亘捷」,但經本院
職權查詢結果,我國並無任何名為「譚亘捷」之人存在,有
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佐,原告起訴狀亦未記
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從確認起訴對象存否、人別及送
達處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正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