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78號
TPDV,105,訴,3378,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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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3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侯順陽
      張智強
被   告 童鈴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 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參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定之信用貸款契約 書第16條及貸款契約書第18條均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 頁、第9 頁),是依前開規定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 萬1,010 元,及自民 國105 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 %計算之利 息,暨自105 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97萬2,897 元,及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 105 年7 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68%計算之利息,自105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計算之利息, 暨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見本院卷 第3 頁),嗣於105 年10月27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將訴之 聲明變更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1 年9 月12日(起訴狀誤載為101 年9 月18日) 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 年9 月18日起 至105 年9 月18日止,利息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按月依週 年利率7 %固定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05 年6 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原告本金7 萬1,01 0 元,且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9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被 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其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二)被告另於105 年5 月26日(起訴狀誤載為105 年5 月30) 日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 年5 月30日 起至108 年5 月30 日止,利息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每月1 期,前3 期按週年利率1.68%固定計算,第4 期起改按週 年利率3.68%固定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0 5 年6 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原告本金97萬2, 897 元,且依貸款契約書第11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被告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其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三)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貸 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10頁 ),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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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訴字第3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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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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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萬1,010 元 │7 萬1,010 元 │自105 年6 月18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 │利率7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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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萬2,897 元 │97萬2,897 元 │自105 年6 月30日起│
│ │ │ │至105 年7 月30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3.68%│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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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