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66號
原 告 張孝明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鈞天、陳德全、李君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陳德全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 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德全出境未歸,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有被告陳德全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錦和派出所查訪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安分局105年9月29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0537072300 號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141 、144、151頁及卷附證物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 陳德全為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