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柯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茂語林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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