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57號
TPDV,105,訴,1657,2016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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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延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瑋
      黃品慈
      葉茂山
兼法定代理 黃阿煌
○          00號2樓
兼法定代理 賴秀蘭

參 加 人 葉茂山
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記參加人暨其訴訟代理人,應補記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未記載參加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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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延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