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26號
TPDV,105,訴,1426,2016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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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黃小娟
      黃美精
      黃梅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律師
      吳弘鵬律師
複代理人  許勝捷
被   告 黃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黃美珍」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梅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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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