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存輔(即王麟富即王得福)
李豪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121
6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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