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陳佳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喜助間因105 年度附民字第180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60,6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