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29號
TPDV,105,破,29,2016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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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盧清陽等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 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 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 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 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 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 內繳費、補正上列事項,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費、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稿)、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參,是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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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