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鄭陳秀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淑玲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暨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陳報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姓名,並檢具戶籍謄本及
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