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269號
TPDV,105,消債補,269,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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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柏東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李偉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一、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若 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新臺幣2萬元租 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 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 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 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 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 數額為何。
二、戶籍地金門縣金湖鎮塔后270號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 請人關係為何?聲請人戶籍為何設於該處?應提出土地及房 屋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戶籍地台北市○○區○○路○段00號8 樓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聲請人之配偶 及子女戶籍為何設於該處?應提出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四、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 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 支出)。




五、聲請人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六、聲請人之扶養親屬即其配偶朱蓓芝、母黃素蓮及子女103、1 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103年5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八、聲請人現於何公司任職?工作地點在何處?應提出公司出具 之薪資證明單。
九、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十、所有以聲請人及其配偶朱蓓芝、母黃素蓮及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 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 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及其配偶朱蓓芝、母黃素蓮及子女聲請更生前兩年 內(即自103年5月起至105年5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 、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 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
十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朱蓓芝、母黃素蓮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自103年5月起至105年5月止)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5月起至105年5月止)之財 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五、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朱蓓芝、母黃素蓮及子女是否有與聲請 人同住?若無,則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六、聲請人之扶養親屬黃素蓮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 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每月支出扶養費新 臺幣5,000元之證明文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十七、聲請人之子女是否在學?若是,請提出在學證明。並提出



學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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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