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178號
TPDV,105,消債補,178,2016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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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秀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如有自然人債權人,亦應一併列 於債權人清冊中)及債務人清冊。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自己及配偶宋中山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原本到院。並應提出聲請人配偶105年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 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三、聲請人應陳報其配偶宋中山及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補助或津 貼,及應提出相關證明。另應提出受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 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 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項生活費用之證明文件 到院(含膳食、交通、醫療、水電瓦斯費、健保費、國民年 金、治裝支出、日常用品雜支、紅白帖支出及電話費)及說 明如何與配偶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用日常用品 雜支、紅白帖支出及電話費)。並應就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高 額膳食費用說明原因及提出證明。另應說明聲請更生前每月 支出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並應說明如何與配偶分擔扶養 費用之支出,及提出支出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投保商業保險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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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