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82號
TPDV,105,消債更,282,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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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威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條例第11條之1 所明定。蓋 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 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 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 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 、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及 第46條第3 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 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 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 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所 欠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本院為調查聲請人每月 收入情形、有無補助及津貼、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有 無商業保險之經濟狀況等節,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裁定命 聲請人應於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該補正裁定業於 105 年5 月19日送達聲請人委任之代理人莊志成律師,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然聲請人迄今未 為任何補正,嗣本院認為有詳予調查訊問聲請人本人之必要 ,且給予再次補正上開資料之機會,乃指定105 年9 月23日 上午10時40分為調查期日,該調查期日通知書已於105 年9 月7 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委任之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8頁),惟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 陳述意見,迄今亦仍未補正前所要求補正之資料,堪認聲請 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顯已違反其



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所定情 形,則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5 年2 月2 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補正狀及105 年3 月1 日民事陳報狀所載, 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名下有1 部車號0000-00 號、1600cc之中華三菱 汽車,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 (諸如:車行估價單、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等)。 ㈡聲請人自陳於103 年1 月至3 月於露卡有限公司、米塔政大 有限公司之薪資合計27,886元,自103 年4 月起至104 年8 月止於何家燒臘店擔任廚房助理,每月收入20,000元,且已 有5 個多月沒有工作,嗣於105 年1 月26日找到打零工之工 作(麵攤打烊後收攤清潔),時薪150 元、月薪9,200 元等 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 聲請人最後一筆勞保投保紀錄係於103 年2 月22日由米塔政 大有限公司退保,請說明聲請人於103 年3 月時有無工作? 任職於何家燒臘店時雇主給付薪資係如何給與?聲請人失業 期間為何?目前係於何處打零工?每月工作天數為何?如時 薪為150 元何以月薪為9,200 元?每月工作天數為何?每日 工作時數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 資明細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 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薪資存摺影本、收入切 結書等)到院為佐。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電話費1,000 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 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3,000 元,請說明每月交通費計算方式,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國民年金878 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



據、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衣物生活雜支2,000 元,請說明「衣物」支出數額多少?「 雜支」項目為何?支出數額多少?並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 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瓦斯3,000 元,請說明水費、電費、瓦斯費之數額各為 多少?聲請人「個人」所負擔費用之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 併計算。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 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㈧如依聲請人前開所述,目前每月固定收入為9,200 元,必 要支出為18,878元(計算式:9,000 +1,000 +3,000 +8 78+2,000 +3,000 =18,878),聲請人收入顯不足以負擔 支出,則請說明將來如何履行每月清償1,500 元之更生方案 ?
二、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即住所地(臺北市○○區○○路0 段00 號11樓)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前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 人間之關係為何?同住者有何人?並提出前開房屋之建物登 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1 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前 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 租金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健保費等,亦請一併陳報, 並提出所列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 明細、發票等)。
四、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 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五、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 不敷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六、請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請勿提出 空白表格)。
七、聲請人除已陳報現有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說明目前積 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 冊(含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及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 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相關還款證明。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九、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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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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