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再聲請裁定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05年度,5號
TPDV,105,消債再聲免,5,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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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廣隆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周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葉漢中
代 理 人 林志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何其潤
代 理 人 許耀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代 理 人 李佩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再次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廣隆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 得扣除前二年自身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後尚餘新臺幣(下同 )52,872元,係依聲請人之101年及102年之收入支出之綜合 判斷認定,而為不免責裁定並經確定,債務人於受不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陸續對各債權人清償債務,並已就該餘額部份 依清算確定之債權比例分配清償予各債權人,此有存證信函 及清償資料受償可稽,聲請人共清償約52,872元,各普通債 權人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基上可知,聲請人所為之清償金額 已超過原裁定法院計算聲請人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數額後之餘額52,872元,則依 上述規定,自得依此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 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 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 務。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 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 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 ,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 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 、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 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 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 為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明定。又參諸消債條例立法總說明「 為賦予不幸陷於經濟困境者重建復甦之機會,本條例在更生 及清算程序,均設有免責之機制。....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



結後,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但為避免債務人濫用 免責制度,產生道德危機,對於不免責之事由併予嚴謹之限 制,債務人如有規定之事由,如隱匿財產等不誠實之行為, 或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等不當行為, 法院即不予免責。」,堪認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兼顧債 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 清理債務,利用消債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 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 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能獲得公平 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 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32 條之立法理由亦明示為使債務人在 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 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理由參照) 。故除有上述例外情況外,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 裁定確定後,原則上即應裁定免責。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 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 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 條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 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 ,雖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惟因債務人因 擔任第三人大三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積欠營利 事業所得稅2,791,000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並 於102年6月3日以新北執辰102年度他執字第28號執行命令 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核發扣押命令,則債務人每月薪資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 北分署強制執行扣押3分之1後,債務人收入顯不足支應其 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遑論有餘額供清償 更生方案還款,堪認債務人確實無履行任何更生方案之可 能,核屬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列法院應不認可更



生方案之事由,故本院乃裁定不予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並裁定債務人自102年12月26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 ,復因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並裁 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是其債權人並無受到任何 清償。又經本院於103年6月18日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清算 前二年間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情形下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為由,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以103年度 消債職聲免第9號裁定不免責,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 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102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51號、102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103年度消債 聲免字第9號、103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卷宗核閱屬實。(二)經本院通知債權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各債權人 表示如下:
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略以:債務人於105年6月15日清償11,659元。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105年6月 17日清償2,195元。請查明各債權人受償是否均達消債條 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
3、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本件免 責裁定確定後,未曾清償債務。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僅受償11, 327元,未逾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數額。請本院查明債務 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免責。債務 人於105年6月15日清償3,210元。債務人清償數額未逾消 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數額。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105年6月 15日清償11,024元。
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略以:債務人已無欠稅資料。 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曾向本院稱願清 償3,650元,惟因清償金額與欠款差距太大,故未提供匯 款帳號,債務人自行將金額提存於本院提存所。 9、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略以:90年度營所稅執特專字 第42615號執行案件已於103年5月6日結案,債務人於103 年後無繳款記錄。
(三)查聲請人係於101年11月6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 於102年4月15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後,嗣再經本院



裁定於102年12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等情,已如 前述,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後段規定,其於10 1年11月6日之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而聲請人為本件之 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情形,自99年起任職小林鐘錶眼鏡股 份有限公司期間內,每月收入約32,000元,此有聲請人陳 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9、10 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02年5月14日在職證明書、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4 號卷第17、18頁、30頁、31頁、65頁、128至142頁、158 頁、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卷、第35至37頁、 第107至112頁)等附卷可證。則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 內可處分所得應為768,000元(計算式:32,000元×24月 =768,000元),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二年間之必要生活 費用共715,128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包含伙食費6,000元 、交通費2,000元、房屋管理費1,850元、水電瓦斯費 1,972元、電話費1,500元、雜支500元、醫療費1,000元、 勞健保975元、二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扶養費14,000元( 計算式:29,797元×24月=715,128元)。綜上,聲請人 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52,872元(768,000元-715, 128元=52,872元)。而債務人於經裁定不免責後,各債 權銀行合計受分配52,872元,包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受償2,195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3,210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91元、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27元、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59元、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17元、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24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3,649元,有各債權人所提陳報狀附卷可查。又各債權 人之債權金額如附表債權金額欄所示,各債權人受償額( 即附表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均已逾如附表「依 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欄 所示金額等情。堪認債務人主張其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 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 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之應受分配額等 語,應為可信。則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向本 院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 責事由,且復查無其有同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其他 應予不免責之事由存在,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自應裁定 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堪認於法有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債務人已清│
│ │(新臺幣)│ │133條所定 │償金額 │
│ │(利息計算│ │數額按債權│(新臺幣)│
│ │至本院裁定│ │比例計得之│ │
│ │債務人准予│ │應受分配額│ │
│ │更生之前一│ │(新臺幣 │ │
│ │日止即102 │ │52,872元×│ │
│ │年4月14日 │ │債權比例,│ │
│ │) │ │小數點以下│ │
│ │ │ │四捨五入)│ │
├─────┼─────┼─────┼─────┼─────┤
│國泰世華商│92,675元 │4.15% │2,194元 │2,195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135,526元 │6.07% │3,209元 │3,210元 │
│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遠東國際商│62,877元 │2.82% │1,491元 │1,491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478,052元 │21.42% │11,325元 │11,327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492,058元 │22.05% │11,658元 │11,659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原萬│ │ │ │ │
│泰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星展(台灣│351,078元 │15.73% │8,317元 │8,317元 │
│)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渣打國際商│465,205元 │20.85% │11,024元 │11,024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富邦資產管│154,008元 │6.9% │3,648元 │提存3,649 │
│理股份有限│ │ │ │元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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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