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鍾梅香(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
王守珍(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賴惠美(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郭鐘霖(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吳路加(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陳復興(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陳宗仁(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聲 請 人 陳世崇(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聲 請 人 黃聖德(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聲 請 人 高安里(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聲 請 人 陳啟清(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擬增加董事席次,以利法人運 作,經相對人董事會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第8 條規定,爰依 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 國105 年9 月19日北市社團字第10543604000 號函及105 年 10月6 日北市社團字第10544453900 號函相對人、相對人捐 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105 年第9 次董事會 會議議事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 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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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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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八條 │
│ 董事會設董事十一人,由捐│ 董事會設董事九人,由捐助│
│ 助人遴聘;任期屆滿前一個│ 人遴聘;任期屆滿前一個月│
│ 月內由原屆董事會遴聘並改│ 內由原屆董事會遴聘並改組│
│ 組下屆董事會。 │ 下屆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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