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8號
原 告 瑀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祈均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9,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
,0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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