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9號
TPDV,105,家訴,39,2016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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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顏周梅芬
      黃周梅
      周崑元
      周崑鈺
      周秋吟
      林周秋月
      周綉香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英
原   告 張土傳
      張連丁
      張忠進
      張家富
      張 合
      張銀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燦等十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二
週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
  面積:32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897 地號(面積
  :1,48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900 地號(面積:
  56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土地,原告張土傳、張連
  丁、張忠進張家富、張合、張銀淵等六人辦理繼承登記後
  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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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