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顏周梅芬
黃周梅
周崑元
周崑鈺
周秋吟
林周秋月
周綉香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英
原 告 張土傳
張連丁
張忠進
張家富
張 合
張銀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燦等十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二
週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
面積:32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897 地號(面積
:1,48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900 地號(面積:
56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土地,原告張土傳、張連
丁、張忠進、張家富、張合、張銀淵等六人辦理繼承登記後
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