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
相 對 人 陳瑞琴
張彩莉
張彩芸
袁清榮
袁淑華
袁意茹
王双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重訴 字第392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 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88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裁定駁回上訴, 全案並業已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 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即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判決主文第11 項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分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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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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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琴 │64,1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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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彩芸 │31,3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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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彩莉 │29,3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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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清榮、袁淑華、袁意茹│31,8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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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妹 │31,8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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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清榮 │37,8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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