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262號
TPDV,105,司聲,1262,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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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陳敏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 構以招領逾期、無此人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 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訪查 ,相對人並未居住於上址,有該分局於民國105年10月7日北 市警萬分刑字第105329016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 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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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