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071號
TPDV,105,司聲,1071,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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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王恆昌
相 對 人 張楊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21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三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4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18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8,820元。且本院於105年8月 2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 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 判之。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之 百分之三十三即6,2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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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